法治面|硼砂泡出黄金鲍?大连“黄金鲍”食品案二审开庭

法治面|硼砂泡出黄金鲍?大连“黄金鲍”食品案二审开庭

baiduadmin 2025-03-01 娱乐报 17 次浏览 0个评论

界面新闻记者 | 蔡星卓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硼砂泡出黄金鲍?大连一起食品安全案件于今日二审开庭,择期宣判。

此前的2023年3月14日,某新闻媒体曾报道称,记者收到举报后通过暗访调查发现,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鲍片”“鲍贝”“黄金鲍”产品制作过程中,“都会使用药剂泡制”。记者发现,装有用来浸泡“黄金鲍”“鲍片”的药粉外层牛皮纸袋和内层的塑料袋上,均未标注任何关于该产品的信息,唯一能够区分的就是纸袋上有手写的字母“G”和“B”。两种药粉经记者取样第三方送检,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具有毒性的硼砂成分”。此外,该企业的“高端海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也经过了染色泡发”。

另外,报道称,除了使用违禁添加剂浸泡海产品外,该公司对员工的健康管理制度也并不严格——从记者入职到离开的5天时间内,始终无人安排记者体检,也无人询问记者是否办理了健康证。在入职的第3天,记者还签订了劳务合同。

暗访新闻发布后,2023年3月15日,针对中科公司在加工黄金鲍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涉事企业关停,并作出下架相关产品、召回已售产品等处罚,公安机关已开展刑事调查。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管部门涉嫌失职失责问题启动调查。

2025年2月28日,本案二审开庭。被告人韩义斌(中科公司时任品控部经理)的二审辩护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旭东告诉界面新闻,庭审从上午10时持续至下午4时30分。陈中科(中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张颖告诉界面新闻,二审开庭,所有当事人和律师都坚持无罪辩护。

法治面|硼砂泡出黄金鲍?大连“黄金鲍”食品案二审开庭

张颖介绍,截至目前,陈中科与几位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在此案件之前,中科公司是有上市计划的,现在此计划暂时搁置。”张颖提到,中科公司此前一年会有超过3亿销售额,现在公司的工厂处于停工状态。出事时,公司工厂有内部人员超200人,现在一大部分工人已经被解散。

一审判决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

硼砂呈白色或无色结晶性粉末状,在酸性条件下可转变为硼酸。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2021年所编著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指标解读词库(第2版)》,硼砂是一种化工原料,用途十分广泛。

公开资料显示,硼酸和硼砂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被明确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在中国,2008年12月,原卫生部发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一批)”,其中第5项为“硼酸与硼砂”。名单显示,硼酸与硼砂可能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包括“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可能的主要作用”为“增筋”。

而有关测定方法,《GB5009.27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硼酸的测定》规定了食品中硼酸的测定,该标准于2017年6月开始正式实施。不过,秦旭东向界面新闻展示了一份针对此案的食品安全专家征询意见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专家意见材料”),材料称,此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食品添加剂,所以在保水剂中监测出来硼元素的含量,没有可以采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检测方法,检测数据不具有标准方法的法律效力,检测数据无效。

2024年3月和4月,大连经开区法院两度开庭审理此案。2024年8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大连经开区法院”)对中科公司“黄金鲍”食品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显示,对查扣原料及制品检测出硼酸成分。一审判决书称,对查扣的涉案黄金鲍原料及制品进行检测后,在黄金鲍及衍生品、添加剂中均检测出硼酸成分(注:硼砂可通过与酸反应转化为硼酸)。

公诉机关认为,为提升黄金鲍品相,中科公司向黄金鲍中添加保水剂,也就是报道中提到的“G料”与“B料”。另外,陈中科等人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对购进黄金鲍、食品添加剂“逐批索要”相关检测报告,也未对购进黄金鲍及其制品、食品添加剂“逐批进行检测”。判决书还提到,2023年3月14日的媒体报道之后,陈中科指使刘元波,刘安排物流部员工将“G料”和“B料”等添加剂“转移至长兴岛一库房隐匿”。

最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中科公司、被告人陈中科、刘元波、邵竹云、韩义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单位中科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陈中科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另外,被告人邵竹云(中科公司时任生产厂长)、刘元波(中科公司时任生产总监)、韩义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3个月、2年,以及数目不等的罚金。

争议焦点:是否有“标”可依?是否主观故意?

一审宣判之后,被告单位中科公司及4位被告人全部提起了上诉,均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他们称,检察院的指控“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更违背科学常识。”

关于是否有“标”可依,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状指出,“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并无硼酸的允许限量指标的规定”。同时,此案涉及产品为冷冻食品,硼酸含量并非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指标(是非必检项目),“更未规定硼酸的允许限量与判定依据”。“食品安全专家意见材料”也指出,我国目前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任何食品中硼含量的标准限值,所以无“标”可超。

秦旭东向界面新闻展示了一份本案一审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书》,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等5位高校教授参与论证。《意见书》提到,现有证据无法查清硼酸成分的来源,中科公司虽没有逐批索要相关检测报告以及逐批进行监测,但“即便履行了上述义务也不涉及硼酸的监测,无法避免来源不明的硼酸混入其中的结果”。

另外,秦旭东告诉界面新闻,此次二审开庭,辩护人提供了两项新证据,其一是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向辩方律师出示的一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对于硼砂是否是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项目指标、是否是水产品的风险监测项目,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回复称:硼砂是非食用物质,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此外,《告知书》提到,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版》,硼砂不是监督抽检项目。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此文件不公开),硼砂不是水产品的风险监测项目。

关于此案的另一个争论焦点,即中科公司有无生产有害食品的主观意图,秦旭东向界面新闻介绍,辩方认为,中科公司和韩义斌等人对涉案产品中含有硼酸的情况毫不知情,无犯罪故意,也没有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已经尽到了食品生产和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

据上诉状,中科公司“没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除原料外仅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保水剂和水,而原料和保水剂均未标注含有硼酸。此外,无论是中科公司的按国家标准进行的产品质量检测,还是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检,都显示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被告人陈中科的辩护人还认为,在哪一环节以及如何混入硼酸,“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另外,由于黄金鲍原料及涉案保水剂中硼酸含量均“远高于”黄金鲍产品中的硼酸含量,不能认定涉案硼酸来自中科公司及陈中科的“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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